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新地中心10号楼49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雨航,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程思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思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网字第6557号裁决书,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3执20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现已执行立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保定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思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送达证明中仅注明2019年8月13日进行了短信方式向程思思送达仲裁裁决书,但未附仲裁裁决书已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程思思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代为送达,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后退回原仲裁机关。根据该法条规定,电话、电子方式送达无法律依据。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另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仲裁裁决书也只能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不能适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中保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未能提供仲裁裁决书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依据,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安徽拿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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