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炫贝,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清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庆荣因与被申请人车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庆荣申请再审称,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等史努比公司注册成功后转为公司投资款,如果史努比公司在6个月内注册不成功,资金归还本人。从借条的内容来看,当时双方均将该笔款项定性为借款,双方仅就还款方式做了变更性的约定。而史努比公司并未在车清刚借款后6个月内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张庆荣并非西安史努比电子游艺有限公司的显名或隐名股东,车清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庆荣享受过公司分红,故车清刚收取并使用款项的行为符合借款行为的特征,涉案投资款应认定为借款。原审判决将该款项认定为投资款,张庆荣与车清刚之间系投资关系明确缺乏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本院再审本案,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车清刚返还申请人张庆荣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车清刚向张庆荣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张庆荣1650000元整,等西安史努比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注册成功后转为公司投资款,(约占公司实际投资总额的45%)。如果西安史努比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在六个月内注册不成功,资金归还本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史努比电子公司在注册成立之前已实际开展经营,证人出庭作证亦陈述张庆荣系该公司实际股东并取得经营分红,故原审法院认定张庆荣与车清刚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实为投资关系并无不当。张庆荣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车清刚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庆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庆荣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庆荣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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