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夏×,现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登录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无足额财产,无保险收益。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情况。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拘留等强制措施将线下进行,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