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大佛路2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荣县常兴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东兴镇土地坎村1组。
法定代表人:廖联森,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荣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常兴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荣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荣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原告荣县长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晓旭
审 判 员 彭文波
审 判 员 张 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