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58号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79009D。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雯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1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50307.75元及违约金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案对被执行人郑雯在中国工商银行310021330120316****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划拨案款2356元。 本案对被执行人郑雯所有的车牌号为渝C2G***号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变现。 本案对被执行人郑雯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一套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郑雯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郑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2356元,已扣缴执行费235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乾兴旺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奉继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