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云龙大厦1号楼206室。 负责人:赵士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千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耿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耿爱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靖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黄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