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拥政,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翔,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泉,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文石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审被告二:惠州市华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福长岭。
法定代表人:彭雪辉。
原审被告三:刘素芳,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拥政因与上诉人文石剑、原审被告惠州市华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拥政、文石剑虽提出书面上诉,但上诉人付拥政、文石剑经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付拥政、文石剑的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付拥政、文石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