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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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与原告覃某系母女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柳华,广西旺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

负责人:梁宪智,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覃某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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