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锋中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58685。 负责人:李雄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赖智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赖智武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赖智武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偿还借款本金277880.84元和罚息;二、返还律师费11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829元。本案执行费42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或执行行为: 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除有零星存款及与案外人许春娇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房产外,本院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许春娇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05月24日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市三水支行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现被执行人尚欠抵押贷款本息合计743913.02元。经本院书面告知上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拍卖申请及垫交相关的房产处置费用,本院视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3.2021年5月28日,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冻结账户数2个,实际冻结金额12.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628.54元,其中4276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余款21352.54元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上述账户将自动解冻;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行为未提出异议,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