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717160896G。
法定代表人:艾玉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东,永久信用社职员。
被告:李国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