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某1,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戴某2,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戴某3,女,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戴某1、戴某2、戴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佳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