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城茗,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XXX,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潘城茗罚金一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城茗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