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刘乾,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瑜与被告刘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乾支付原告张瑜管理费884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质证
被告刘乾未提交证据,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乾承包了纳雍县金诚广场的砌砖工程,后于2021年4月份找到原告张瑜口头协商要求张瑜管理工地施工,张瑜同意。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刘乾共欠张瑜管理费8840元,因无钱支付,刘乾向张瑜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但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为被告承包的工地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向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被告出具了欠条,就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乾欠原告张瑜管理费8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