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东里金色锦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常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陈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旺、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昌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帅 书 记 员 崔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