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向东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RPB244。

负责人:肖朝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娜,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迁男,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王彦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苗德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王崇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诉被告霍秀英、王彦怀、苗德培、王崇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彦怀的身份证号码经本院查询,该身份证号码的人员姓名并非王彦怀,致使本院在诉讼保全及送达时均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本院无法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已收取4940元,保全费3560元,合计8500元(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堡支行预交),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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