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陈铭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铭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建,该公司经理。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铭栋、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铭栋、驻马店市三合麻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铨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