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红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法定代表人:舒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杨红波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2017)苏0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红波以协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