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恒溢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丽强,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荣,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双银,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升,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恒溢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定县恒溢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撤回原告平定县恒溢农业专业合作社对被告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村民委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7元,减半收取5548.5元,由原告平定县恒溢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