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思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J080Y。
法定代表人:庞桂云。
审理经过
原告赵思琪与被告瑞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思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思琪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