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马家皂乡龙池堡村。
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马家皂乡龙池堡村。
申请执行人:武果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要家庄乡柳树皂村**。
被执行人:巩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大同市城区水泊寺乡寺儿村/div>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皋、张海军、武果珍与被执行人巩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2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巩海兵偿还案款412599.95元、案件受理费3744元、执行费614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3.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巩海兵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查明 4.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
5.本院以谈话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巩海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然
审判员 马 彦
审判员 史学峰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