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长业,男,1953年3月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王新福,男,1971年3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长业与被申请人王新福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孙长业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新福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43132.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新福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43132.5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