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经常居住地辽宁省义县大定堡满族乡中老虎沟村*号。
被告: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经常居住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