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洪涛,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址: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洪列府,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址:乐东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洪涛、洪列府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性判项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刑初91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洪列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审法院缴纳。二、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刑初91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被告人洪涛犯罪所得141379元、被告人洪列府犯罪所得14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涛、洪列府分别退赔被害人朱某平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并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8137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思文 审判员 黄 强 审判员 张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海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