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晓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杜起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晓宁与被执行人杜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起辉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22609.36公积金存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杜起辉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500公积金存储款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吾吉·肉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