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石波。 被执行人:盛秋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盛秋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8)浙0106 民初12102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盛秋潮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 元、利息1383.96元、罚息41769元、复利578.07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后续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行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执行费25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盛秋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盛秋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盛秋潮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盛秋潮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对外投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盛秋潮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被执行人盛秋潮名下×××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8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盛秋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盛秋潮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盛秋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王 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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