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甫传,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
被告:罗阳,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覃甫传与罗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向原告覃甫传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覃甫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甫传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