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光明南路1号升龙大厦40层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0391967M。
负责人:郑光晖,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敏,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建华康幸福物业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古镛镇滨河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8P3P73。
负责人:吴太集。
被告:福建华康幸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0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79253778K。
法定代表人:章通才。
审理经过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康幸福物业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福建华康幸福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计891元,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