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冲市腾越镇时光音乐娱乐室,经营场所: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玉泉小区1-3号。
经营者:周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保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腾冲市腾越镇时光音乐娱乐室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约谈笔录,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