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国庆,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OPPO手机一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本院没收的OPPO手机一部,评估价为310.00元,起拍价为217.00元,保证金40.00元,加价幅度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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