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洋,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俊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德强与被告肖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何德强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德强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德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何德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葛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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