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唯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40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博纳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3号楼1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孙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锐,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唯娱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纳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唯娱广告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2021年6月24日开具的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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