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堪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有淼,湛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8)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堪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书记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堪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堪善与黄教卿借用合同纠纷一案,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黄堪善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教卿返还202.86平方米房屋。黄堪善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以(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根据申请人黄教卿的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1月11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堪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堪善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教卿坐落在雷州市即雷州市纪家供销社恬神分社百货门市部及仓库面积为202.86平方米的房屋,但被执行人黄堪善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执行标的房屋权属原系雷州市纪家供销社资产,纪家供销社部分职工黄堪善等人上访并对涉案房屋提起诉讼。为此,雷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涉案房产的诉讼,案经审查,该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粤0882民初1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以黄堪善等人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黄堪善等七人的起诉。该裁定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日,该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该院同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堪善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8月4日到雷州市纪家镇恬神分社向黄堪善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时,被抢夺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当场撕毁法律文书,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堪善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堪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法律均有异议,并辩解称其当时是伸手去拿法律文书,不小心弄掉在地上,其也没有撕毁法律文书。
被告人黄堪善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一、指控黄堪善抢夺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当场撕毁法律文书不符合事实。二、黄堪善的行为并未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且其家属主动履行完毕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所以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继续羁押被告人黄堪善已无必要,属于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请司法机关判处缓刑或变更强制措施,先对其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黄教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主文内容为:限被告黄堪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原告黄教卿返还202.86平方米房屋(坐落在雷州市,即雷州市纪家供销社恬神分社百货门市部及仓库,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恬神大道、南至原供销社旧加油站、北至原供销社日杂门市部,面积为202。86平方米)。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被告人黄堪善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6年2月3日作出执行腾迁公告,责令被告人黄堪善向黄教卿返还202.86平方米房屋,但被告人黄堪善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由于执行标的物202.86平方米房屋原属雷州市纪家供销社资产,被告人黄堪善及其他雷州市纪家供销社职工多人进行上访,并对涉案房屋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为此,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堪善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故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粤0882民初1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人黄堪善等七人的起诉。该裁定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日,本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执行,并于2017年8月4日由执行人员到达雷州市纪家镇恬神分社被告人黄堪善经营的门市铺面内向被告人黄堪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在送达执行通知书过程中,被告人黄堪善对执行人员态度粗暴、谩骂执行人员,并抢夺执行案件材料,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另查明,2018年4月12日,本院对被告人黄堪善及其家人占有的涉案房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腾迁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黄教卿。
再查明,2018年4月28日,黄教卿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黄堪善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被告人黄堪善的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查询说明。证明被告人黄堪善于****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堪善被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由本院移送立案,雷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23日决定立案侦查。
4、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黄堪善于2017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逮捕。
5、《黄堪善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明被告人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本院移送至雷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6、(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368号恢字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5)湛雷法执字第368号公告、雷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2民初1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明书。证明本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雷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的自述。主要内容: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教卿与被执行人黄堪善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及我院(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2017年8月4日上午10时30分,我与执行员王某乘坐我院警车粤G×××××号(司机:汤某)抵达黄堪善现经营的门市部铺面(即其占用生效判决确权给申请执行人黄教卿而不交付的铺面)。抵达现场时,只有黄堪善妻子(不知道其姓名)在场。我与王某同志在其铺面内向她出示工作证件,说明了来意,并向她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送达回证签收,还向她释明法律规定,而她不同意签名,故将该法律文书留置送达。大约过了五分钟,黄堪善从外面冲进来,并跟随着七、八个人气势汹汹地围住我们三人,不问原因,也不让我们说明案情,便连环炮似的破口大骂法院枉法裁判,诬告我院审判、执行人员都是在徇私舞弊、执法不公,还重重地不停地敲拍着桌子。黄堪善铁青着脸,用手指直指着我,并连连大声吼道“他(指黄教卿)讲准备大大袋钱给你法院,你受了他多少钱啦?你来干啥?”,其妻子也在旁哗着“谁派你来?你有什权来?院长都不知道”。我与王水永泉同志没有畏缩,不怕诬蔑,而是在耐心地向他们释明法律,尽力地化解着矛盾,以消除误解。而黄堪善没有理会,还从铺面内左墙角搬来一块门板堵住大门口,指着门板上贴有的字报,喋喋不休地说,市委XX领导有签名批示,这个房屋处置存在问题,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等。且不停地指责着:“你们现在还来干啥?”一直威胁、恐吓着我们。我们还是耐心地向其解释法律程序,晓之于理,而黄堪善不听,并认为他说的有道理,我们对他不予同情。更有甚者,黄堪善在众目睽睽之下向我动粗,抢夺走我手中持有的装着卷宗材料的档案袋,并当场撕坏法律文书。我当即向他严厉地指出,“你这是在犯法,有事慢慢讲,不要这么激动”,并反反复复地劝说他。同时,要求他改日可到法院办公室,再进一步处理,并拾回档案袋。当时,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因无法继续开展工作,不宜久留,且准备撤离现场。在我转身走向门外时,听到汤某同志大声喝道:“想打人嘛!”。我回头一看,黄堪善已冲到我的背后,其妻子正拦住他,王某同志也紧跟了上来,严厉地谴责了他的行为。在整个事件中,王某同志手持着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进行录音、录相,录制着整个事件的始末,他始终站在我的侧边稍后,目的是不让当事人注意到拍摄,也保护着我,防止有人从背后偷袭。此情景一直僵持有大约十五分钟,离开现场时间是10点55分。发生了这种抗法事件,使执行人员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执行工作受到胁迫而中断。
(2)证人王某的自述。主要内容:2017年8月4日上午10时30分,我与谢某副庭长乘坐由我院司机汤某驾驶的警车粤G4**号,抵达黄堪善现经营的门市部铺面。到达现场时,只有黄堪善妻子(不知道其姓名)本人在场。我与谢庭长在其铺面内向黄堪善妻子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同时向她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签收,还向她释明有关的法律规定,而她不同意签名。过了五分钟左右,黄堪善从外面冲进来,还跟随着七、八个人气势汹汹地围住我们三人,不问究竟,也不让我们说明案情,便喋喋不休地破口大骂法院不顾事实,乱作判决,诬告法院同志执法不公,还重重地不停地敲拍着桌子,直指着谢庭长,并大声吼道“他(指黄教卿)讲准备大大袋钱给法院,你受了他多少钱啦?你来干啥?”,其妻子也在旁哗着“谁派你来?你有什权来?院长都不知道”。谢庭长不断地劝解着,并说“你激动什么,有话慢慢讲”。黄堪善没有理会,当即从铺面内左墙角搬来一块门板堵住大门口,指着门板上贴的字报说,市委XX领导有签名批示,这个房屋处置存在问题,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等,还不断地指责着:“你们现在还来干啥?”一直威胁、恐吓着。我们俩人为了执行案件,不怕误解,不厌其烦地一直耐心解释、劝说,而黄堪善听不入耳。更为严重的是,黄堪善在大庭广众之下向庭长动粗,抢夺走庭长手中的档案袋及材料,当场撕坏法律文书。我和庭长都向他指出,“你这是在犯法,有事慢慢讲,不要这么激动”。庭长还在耐心地作化解矛盾工作,并拾回档案袋。当时,我手持有执法记录仪,一直站在庭长身后,目的是不让黄堪善等人注意到我在拍摄,也保护领导,防止有人从背后偷袭。同时,我小心地全程拍摄、录音、录相。一会儿,谢庭长看到这种场面,无法继续工作,准备离开现场,正转身面向门外时,黄堪善立即快步跟上。站在侧边的汤某同志大声喝道:“想打人嘛!”。此时,黄堪善妻子急忙拦拖住黄堪善。我也冲上来,指责黄堪善说,“你想干哈,想错上加错嘛”。于是,我跟着庭长和司机离开了现场。此情景一直僵持有大约十五分钟,离开现场时间是10点5分。由于发生了这种抗法事件,使我们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这次执行工作受到胁迫而中断。
(3)证人汤某的自述。主要内容:当日,我驾驶粤G×××××号警车,乘座车有我院执行二庭谢某副庭长与执行员王某同志。上午10时30分,抵达黄堪善现经营的门市部铺面。到达现场时,只有黄堪善妻子(不知道其姓名)一个人在场。谢庭长与王某同志二人同时进入铺面,我随后跟入。看到他们俩在向黄堪善妻子出示工作证,又向她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在送达回证签名,而她不同意,便将该法律文书放在桌子面上。估计过了五分钟,黄堪善从外面急忙地冲进来,还跟随着许多人,大约有七、八个人,围住我们三人。我就退到门口,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只见黄堪善不问个什么,便指手划脚地大骂法院乱裁判,诬告谢庭长执法不公,还重重地连连敲拍着桌子。黄堪善生气地用手指直指着庭长,大声吼道“他讲准备大大袋钱给你法院,你受了他多少钱啦?你来干啥?”,他妻子也在旁哗着“谁派你来?你有什权来?院长都不知道”。我们二位同志也在耐心地反复地向他们解释着法律。而黄堪善没有理会,又到铺面内左墙角搬来一块门板堵住大门口,指着门板上的字报说,市委领导有签名批示,这个房屋要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等。还指责着我们:“你们现在还来干哈?”一直在大声威胁着我们同志。我们还是耐心地劝说,而黄堪善不听。突然,黄堪善向谢庭长走过去,抢夺走他手中档案袋,并当场撕坏法律文书。谢庭长还是强忍着向他指出,“有事慢慢讲,不要这么激动”,并反反复复地劝说,要求他改日到法院,再进一步处理。当时场面紧张又复杂,围观人员又多了几个人,我非常警惕地关注着。一会儿,谢庭长准备撤离现场。在庭长转身面向门外时,我看到黄堪善突然跟上去,立即意识到有危情,又来不及拦阻,便大声喝道:“想打人嘛!”。黄堪善妻子也正拦拖住他,王某同志也紧跟了上来。在整个事件中,王某同志手持着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录制着整个事件的经过,始终站在庭长的后侧边。从进入到出来,此情景大约有十五分钟左右,离开现场时间是10点55分。由于发生抗法事件,使我们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执行工作受到胁迫而中断。
(4)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不清楚(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判决书的内容。2017年8月4日雷州市法院工作人员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关于供销社约200平方米土地的时候我不记得是否在场。我不清楚雷州市纪家供销社恬神分社百货门市部及仓库是由谁经营。我不清楚法院已经将恬神分社百货门市部及仓库约2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判决给黄教卿。我不记得2017年8月4日10时许,雷州市法院执行人员有没有去过恬神供销社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我老公执行法院判决。我不记得2017年8月4日法院执行人员在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过程中和黄堪善是否发生冲突。
3、被告人黄堪善的供述与辩解。
(1)2017年12月28第一次讯问:我不记得是否收到(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判决书。我不清楚法院已经将我现在使用的供销社的200平方米左右的门店及仓库判决给黄教卿。2017年8月4日法院执行人员没有去过恬神供销社要求我执行法院决。2017年8月4日我没有和法院执行人员发生过冲突也没有带人有围攻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抢走法院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当场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没有扬言要殴打法院执行人员。
(2)2017年12月28第二次讯问:我不记得是否收到(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判决书。时间久了,我不记得法院是否已经将你现在使用的供销社的200平方米左右的门店及仓库判决给黄教卿。2017年8月4日我没有和法院执行人员发生过冲突也没有带人有围攻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抢走法院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当场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我没有威胁他们,我只是质回他们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法院的执行人员没有回答我的话。我只是和他们辩论合同的合法性,在交涉过程中,我还责问他们:“是谁派他们来的?”,但法院的执行人员是怎么回答我的,我就忘记了。雷州市人民法院在送达2017年8月4日向我送达了(2015)进雷法执空368号执恢字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时,我不记得还有什么人在场。纪家镇供销社恬神分社百货门市部及仓库面积200多平方米,位于雷州市,一开始是我向恬神村的黄教卿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家具生意,后来我查到黄教卿与纪家供销社的买卖有问题,我就不同意归还这房屋回给黄教卿,后来黄教卿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有借有还做出判决,要求我归还该房屋给黄教卿,但是我后来查到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不合法,且我也是供销社的职工,所以我认为我也有权使用该房屋,之后我也向相关部门信访过,也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雷州市法院也依法做出了判决。我因为对房屋的买卖合同存在异议,所以对(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判决书,在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生效判决。因为他们的合同无效,我就是不同意归还这房屋给黄教卿,我坚持告状到底。我也是供销社的职工,我也有权使用该房屋、合同不合法,反正我就是不同意归还给黄教卿,这个房屋是供销社的,不是黄教卿的。
(3)2017年12月29第三次讯问:我不记得是否收到过(2015)湛中法民一终第568号判决书,2017年8月4日10时许,雷州市人民法院向你发出(2015)湛雷法执字第368号执恢字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时,我没有拒绝签字且毁坏该文书。我只是质问法院的同志合同是否是合法的,但是法院的同志没有回答我。我没有看他们送的材料、也没有签字。2017年8月4日,法院执行人员向你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时,我没有言语或者肢体威胁法院执行人员。也没有在和法院执行人员交涉的过程中有没有发生冲突,我只是问他们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我就搬出去,但是法院的同志没有回签我。我又质问他们,是谁派你们来的,他们怎么说的我不记得他们怎么回答的。我因为对房屋的买卖合同存在疑问,对(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我记不清楚(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68号判决书的内容了。
(4)2018年1月10日第四次讯问:2017年8月4日上午0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坐着看店,看到法院的车停在供销社店门口,我就从我家走到供销社的店里面,我看到我老婆陈某在供销社店里面在和法院店执行人员讲道理。我就进去问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做什么。法院的执行人员说执行法院判决,让我归还黄教卿的房子。我就和法院的执行人员说:“同志,他的合同不合法,你们为什么就判给他,我不服,我不愿意搬出去”。我又和他们说供销社合同的事,他们没有回答我,我当时情绪就比较激动想看他们的材料,我就用手去抓他们拿着的案卷材料,但是没有抓稳掉到了地上。后来案卷材料在什么地方,有没有被检起来我忘记了。之后法院的执行人员就高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没有从家店门口到供销社到时候叫人围堵法院的执行人员。当时我想看案卷材料的时候用手从执行人员手里全走案件,案件后来掉到地上我也再没看了,他们在的整个过程中我都没有撕毁法律文书。在2017年8月4日法院执行人员整个执法过程中没有想动手殴打或者威胁执行人员。
4、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察并制作笔录。
5、法院提供的黄堪善拒不执行判决的视频资料、询问视频、现场勘验视频、出警视频、送达相关文书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对被告人黄堪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指控黄堪善抢夺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当场撕毁法律文书不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本案证据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黄堪善在本院执行人员对其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工作时,对执行人员态度粗暴、并恶语谩骂,且抢夺执行案件材料,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故该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黄堪善的行为并未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2017年8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达雷州市纪家镇恬神分社被告人黄堪善经营的门市铺面内向被告人黄堪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时,遭到被告人黄堪善的谩骂及抢夺执行案件材料,经执行人员耐心和反复说明教育均无果,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故该辩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且其家属主动履行完毕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所以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涉案房屋被腾迁并执行完毕,系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结果,并非被告人主动履行的执行义务,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申请执行人黄教卿对被告人黄堪善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相符,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堪善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态度粗暴、恶语谩骂执行人员,并抢夺执行案件材料,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堪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堪善占用的涉案房屋已被执行腾迁完毕并交付申请人,且申请人执行人对被告人黄堪善的行为予以谅解,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黄堪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堪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