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嘉褀,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东,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市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16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俊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东港市孤山镇中恒装饰材料店,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中大街北。
经营者:周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嘉祺与被告唐山市唯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港市孤山镇中恒装饰材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嘉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