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旅游文化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0413422C。
法定代表人:陈泽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开发区。
被告:李春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万明、李春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