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爱文,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爱文罚金一案,株洲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2刑终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2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醴陵市鹏瑞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1640元、违法所得10500元,共计53214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4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5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李爱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2021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4日、6月24日、7月22日、9月14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李爱文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进行财产信息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爱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25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爱文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五、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李爱文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36762.61元,并缴纳罚金20000元。剩余16762.61元暂存本案执行款一案一账户,由被害单位醴陵市鹏瑞机械有限公司领取;
六、2021年6月9日,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李爱文所在的户籍地醴陵市名委员会进行调查,李爱文在监狱服刑,母亲靠领取低保生活,家庭经济困难;
七、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李爱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金额532140元,已执行到位36762.61元,未执行49537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