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
被执行人:王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新民与被执行人王军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军明未履行(2020)桂032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新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王军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王军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军明仍未履行。本院冻结王军明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军明无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王军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