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周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杨旭被告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旭撤回对被告周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退还给原告52.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璐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