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治市龙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七星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女,长治市龙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付琦,男,住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治市龙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发出(2021)晋0430民督2号支付令,限定被申请人付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购买酒品所欠货款,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付琦收到支付令之前,申请人长治市龙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长治市龙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付琦的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430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长治市龙泉山庄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