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潘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潘永富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2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潘永富应缴纳罚金1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潘永富及其亲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刑执行告知书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潘永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潘永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永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潘永富名下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4月27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永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潘永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永富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潘永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潘永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23执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