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刘东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张淑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警察学校出纳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可新与被执行人刘东生、张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淑杰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张淑杰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1130××××9665的公积金2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