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宏德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八一路2号御锦江都A2-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B6Y06C。

法定代表人:宋俊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宏德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XEJKW3H。

经营者:李成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负责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洋,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宏德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编制费5万元,并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代理编制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费用为5万元。原告接受委托后,尽职收集项目资料、现场勘测地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涪陵区规自局)的要求完成《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于2018年12月将该方案及成果资料提交至涪陵区规自局。2019年1月20日,涪陵区规自局就该项目方案组织牵头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及有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会议后,原告积极按照与会专家意见就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及补充,经评审专家复核后,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审查意见书,该实施方案评审为合格。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费用,被告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费用5万元及违约金的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迟迟不向被告提交实施方案,导致被告无法进行施工,被告的砖厂已于2020年4月左右被关闭,原告的实施方案对于被告已无用处了,本案系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费用及违约金的责任。另外,即使被告违约,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应调低。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代理编制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工作费包干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预付费用3万元,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报告经专家评审合格,提交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报告成果资料时,被告应付清余款;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矿山绿色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2018年12月,原告完成《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将该方案及成果资料提交至涪陵区规自局。2019年1月20日,涪陵区规自局就该项目方案组织牵头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及有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会议后,原告按照与会专家意见就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及补充。2019年3月20日,经评审专家复核后,出具《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审查意见书,该实施方案评审为合格,并由审查专家组长张灿签字认可。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领取《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支付费用,但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诉至本院。本案诉讼中,原告将《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提交给被告的代理人代远洋,代远洋以其系一般代理拒绝接受。经电话联系李成全,李成全要求由法院邮寄给他。原告同意违约金从2020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

另查明,被告已于2020年4月关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代理编制合同》、《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审查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编制《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核,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支付费用及接受工作成果,但被告拒绝支付费用和接受工作成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费用5万元的民事责任。对于违约金的问题。由于被告未支付原告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的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过高,且被告也要求予以调低。本院酌定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德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费用5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长涪页岩砖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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