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被执行人:兰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兰某、韩某、赵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22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某所欠的借款本金340000元、利息382205.74元,共计722205.74元,被执行人韩某、赵某、徐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兰某、韩某、赵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某于2021年3月18日给付了390000元案款给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经查被执行人兰某、韩某、赵某、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