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莲(系马振伟之妻),住新蔡县。
被告:刘聪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康小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振伟与被告刘聪聪、康小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振伟于2021年5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撤诉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马振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振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