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C2X9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马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华,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张亮春,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亮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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