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潘祖茂,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2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瓦检刑诉〔2021〕17号
提起公诉日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祖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祖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祖茂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祖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扣押的铁锨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