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泽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桦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泽勇因与被上诉人张贵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9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上诉人于泽勇于2021年6月22日以原审法院已送达补正裁定,上诉请求已实际解决无须再提起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泽勇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泽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上诉人于泽勇承担;上诉人于泽勇预交1,275.00元,多交1,1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知博 审 判 员 张鹏飞 审 判 员 李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