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改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被告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张芳与被告李超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被告李超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出租车承包一事,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妻子翟改英名下车牌号为豫E×××××的出租车一辆承包给原告,原告每月支付承包租金3300元,并交纳押金40000元,因当时原告钱不够就先给被告交纳了30000元现金的押金,另外给被告打了一张10000元的押金欠条。之后,原告因自己无驾驶资格就将承包的出租车交给有驾驶资格的男友李保锋经营,并让男友李保锋每月按时通过微信转账将承包租金转给被告妻子翟改英。直到2020年1月份,国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出租车无法运营,由于当时客观情况,原告和男友李保锋无法维持承包出租车的各项开支,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出租车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下去,于是原告就与男友李保锋决定通知被告及其妻子解除双方的出租车承包合同。2020年3月4日下午,在双方充分沟通后,被告让原告将车辆送至被告处,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出租车交还给被告,至此双方出租车承包合同正式解除。之后原告就多次向被告提出让其退还押金30000元,并找中间人说和,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予退还,在此期间被告将上述出租车又出租给了他人。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解除了出租车承包合同,被告就应当将押金30000元全额退还。鉴于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李超超辩称,本案中原告也存在过错,既然原告也存在过错,不能全额退还租金,同意退给原告10000元租金。2020年3月4日原告不打算租车了,给被告说让先找别的司机开着,到最后给原告退点押金,于是原告将车开到被告指定的地方,2020年5月份被告才找到司机。被告也产生损失:2020年5月底开始修车,先修车门和换锁,6月份配车钥匙,换水箱和2个轮胎,大约花费5000-6000元,原告仍欠被告租金21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6日,原告张芳与被告李超超(合同签名为“李超”)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将被告妻子翟改英名下车牌号为豫E×××××的出租车一辆出租给原告,原告每月支付租金3300元,并约定押金4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押金现金30000元,另出具欠付押金10000元的欠条1张。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则赔偿乙方壹万元整人民币(不含押金),如乙方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则扣除乙方所交全部押金。甲方如果急需用钱卖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用赔偿乙方。”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常履行合同。2020年1月份,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告经营出租车出现困难,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2020年3月4日原告将出租车交付被告。后双方因车辆押金退还产生纠纷,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出租车承包合同1份、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欠条1张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后协商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未退还原告出租车押金产生纠纷,因合同解除被告亦实际产生部分损失,综合考虑双方解除合同的过错程度,由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8000元为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芳押金18000元;
二、驳回张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芳负担110元,李超超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