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京城华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饮马井44号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6897933G。
法定代表人:佟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石家庄昌美制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吴家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WHALXL。
法定代表人:王玄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北京京城华峰商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昌美制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城华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昌美制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5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2426393901266792343,担保金额为12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昌美制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北京京城华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