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黄国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河苑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磊与黄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900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国旺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磊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黄国旺负担。因黄国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旺名下有豫U×××××号牌车一辆,已20年以上,已达报废年限,且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旺名下有位于济源市济河苑东区,我院已另案查封,并已拍卖成交,本案中分得执行款9350元。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已执行到位9350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人,本案债权尚有206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国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高庆忠 审判员 曹英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