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国章,男,汉族。

原告:朱彦雨,男,汉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鹏,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万申,男,汉族。

被告:朱长盼,男,汉族。

被告:朱现军,男,汉族。

被告:朱留记,男,汉族。

被告:朱来治,男,汉族。

被告:朱随恩,男,汉族。

被告:朱双成,男,汉族。

被告:朱国长,男,汉族。

被告:朱海良,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国章、朱彦雨与被告朱万申、朱长盼、朱现军、朱留记、朱来治、朱随恩、朱双成、朱国长、朱海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章、朱彦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鹏,被告朱万申、朱长盼、朱现军、朱双成、朱国长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国章、朱彦雨,被告朱留记、朱来治、朱随恩、朱海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国章、朱彦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得侵占、使用原告老宅基复耕承包地,妨害原告的合法经营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今强行侵占原告老宅基复耕承包地,造成原告无法合法经营种植的经济损失69860元。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原、被告所在村庄沙窝镇朱屯行政村西朱屯村按照政府规划要求,整体搬迁至黄河大堤外,原有旧的村落老宅基土地复耕整理成耕地,恢复种植。经村委会协商,开村民大会,招标,和本案原告签订了复耕种植的《朱屯村老宅基地租赁合同》,朱屯村六队、十队的103亩老村落宅基地承包给了本案原告。合同约定:该地块由原告自费自主复耕种植、养殖等,承包期15年,每年租金400元/亩,合计每年租金412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缴纳了租金41200元,出租方朱屯村委会也交付了涉案地块。原告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平整复耕。平整完成后,被告却以老宅基地是他们自家的,他们不同意出租为由,强行侵占出租涉案地块中他们认为的他们的老宅基地,并自行圈占、种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整体经营规划,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经村委会、派出所、镇政府多次做工作,被告仍然执意占地,并在涉案地块中进行打井、开沟、种植等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朱现军辩称,关于承包地的事大队在广播里面喊过,但是大队和生产队没有给我们开过会,我和二原告就没有说过包地的事,涉案土地现在是耕地,也是自留地,不是宅基地,以前是宅基地的时候我们也有宅基地使用证,我们种的是自己的地。

被告朱万申、朱长盼、朱双成、朱国长辩称,同朱现军的答辩意见。

被告朱留记、朱来治、朱随恩、朱海良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国章、朱彦雨代理人提交东明县沙窝镇朱屯行政村村委会41200元收据复印件一张、朱屯村老宅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朱屯行政村村委会召开村民承包老宅基地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朱屯行政村老宅基地已经复耕的照片8张、朱屯行政村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二原告与朱屯行政村村委会签订老宅地租赁合同是经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老宅地是经过拆除复耕后定的租赁合同,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租金,完全履行了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朱国章、朱彦雨代理人提交堤西老宅地6队和10队租金分配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合同签订后朱屯村委会把老宅地租金分配给村民,也说明了涉案合同得到了广大群众代表的认可。原告朱国章、朱彦雨代理人提交土地面积表,并称该表由原告自行计算书写,拟证明各被告共侵占二原告承包的土地26.68亩,该损失按照侵占的亩数和当年产量核算,为每亩2618元。对于原告朱国章、朱彦雨代理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朱万申、朱长盼、朱现军、朱双成、朱国长质证称其队里就没有队长,如果签订合同,村里、队里起码应该开个会。被告朱万申提交搬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拟证明涉案土地是其老宅基地,在签订搬迁合同书时,其已经把涉案土地复耕完毕,从复耕到现在其一直种着;二原告代理人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该搬迁合同复印件证明土地复耕方为朱屯行政村村委会,该复耕的土地该归朱屯行政村村委会所有,与被告朱万申没有关系。被告朱万申提交其证明条一份,拟证明其地已经复耕了,谁的地谁种,已经种了20年之久,当时其是朱屯6队队长兼会计;二原告代理人对此证明条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明条不能证明谁的地谁种,因为该证明条是他本人所写。被告朱万申提交朱屯6队想种地人名,拟证明这里面都是不同意对外承包地的,这里面有部分人可能因为别的原因,现在同意了;对此二原告代理人有异议,认为应该以6队老宅基地租金分配表为准。被告朱现军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拟证明涉案土地既有其老宅基地也有其耕地;对被告朱现军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二原告代理人质证认为其房屋已经拆迁、复耕,其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归朱屯行政村所有;二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朱现军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原告的老宅基地承包合同无关联性。被告朱双成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拟证明该证书上的朱秋林是其父亲,涉案土地是其家的老宅基地;对此二原告代理人质证认为其房屋已经拆迁、复耕,其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归朱屯行政村所有。被告朱国长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拟证明涉案土地是其老宅基地;对此二原告代理人质证认为其房屋已经拆迁、复耕,其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归朱屯行政村所有。庭审时,被告朱长盼称涉案土地是其老宅基地。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形,两种承包方式均可以创设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进行登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其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原告朱国章、朱彦雨代理人提交的朱屯村老宅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所涉及的情形系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原告朱国章、朱彦雨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以其他方式承包涉案农村土地已经依法登记,故对于原告朱国章、朱彦雨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朱国章、朱彦雨可待证据充分后另循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国章、朱彦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元,由原告朱国章、朱彦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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